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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是一个改革者;这话我是老老实实地从内心说出来的;并且,免得我以后再由于我的自负而受到责备,我希望改变世界。这个空想很可能是从一种也许已经变成狂谵的热烈的自豪感中产生出来的;但至少可以承认,我有很多同伴,并且我的疯狂不是一种偏执狂。今天,人人都愿意被当作是贝朗热①比埃尔·贝朗热(1780—1857),法国抒情诗人,在政治见解上同情自由派。——译者。笔下的狂人中的一个。且不说充斥在我们街道上和工厂中的巴贝夫之流、马拉之流和罗伯斯比尔之流,古代的一切伟大的改革家又都在我们这个时代的最著名的人物身上复活了。一个是耶稣基督,另一个是摩西,第三个是穆罕默德:这个是奥尔菲斯,那个是柏拉图或毕达哥拉斯。格雷哥里第七同福音传道师和使徒们都一起从坟墓中出来了;结果可能发现,连我都是那个从主人家里逃出来以后立即由圣保罗任命为主教兼改革家的奴隶。至于贞女和圣女,她们天天被盼望着,目前我们却只有一些阿斯贝夏②和娼妓。②公元前五世纪的希腊美女,——译者。
在各种疾病方面,病的征候是随着气质而发生变动的,同样地,我的疯狂也有它独特的情况和与众不同的特征。
一般说来,改革家们是爱惜他们的地位的;他们不能容忍竞争的对手,他们不要伙伴;他们有门徒而没有协作者。相反地,我却希望把我的热情传给别人,并尽量使它带有传染性。我希望大家都成为像我自己这样的改革家,为的是可以不再产生宗派;同时希望基督、非基督和伪基督都被迫去互相了解和取得一致的意见。
而且,每一个改革家是一个魔术家,或者至少是希望成为一个魔术家的。所以摩西、耶稣基督和使徒们都用奇迹来证实他们的使命。穆罕默德在努力完成了一些奇迹之后,对这些奇迹加以嘲笑。较为狡猾的傅立叶答应在地球上布满法郎斯特尔时给予我们奇迹。至于我自己,我对奇迹像对权威那样抱有重大的厌恶心情,而目的只在于逻辑。所以我不断地探求确实性的标准。我努力从事于思想的改造。如果他们觉得我枯燥而严肃,那是没有关系的。我立意要通过勇敢的斗争来克敌致胜,或者在攻击中死亡;无论是谁要来为所有权辩护,我发誓要迫使他像孔西台朗先生那样来进行辩论或者像特罗普隆先生那样来用哲理推究。
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来推动土地沙漠化等的治理如何?关于我国土地沙漠化、盐碱化等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的紧迫性,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也是多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和跨世纪人才研究院学者研究探讨的主题之一。
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指土地财产权属及性质的改变,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在现行的我国土地制度中,一般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的处置权(如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这里提出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归属——这一一直以来争议和分歧很大的问题。我以为各有各的理由和道理,但如果不对具体问题加以区分或者简单地搞“一刀切”,则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这里专门针对土地沙漠化的治理所关联的土地产权改革。
我国沙漠化问题十分严重,从各种披露的信息看,治理效果总体并不理想。无论从土地使用、沙漠化防止和治理角度,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土地承包或使用者对于土地的保护和治理缺乏内在的动力,对于治理成果的归属缺乏法律上明确。或者,尽管现行的操作中某些承包期比较长,并有明确的收益权,但在根本上这些权属还不足以消除相关利益主体(包括使用权人、投资人)的忧虑或者增加他们保护、治理土地的动力。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在沙漠化治理形势比较严峻的地区来做一个土地产权私有化改革试点呢?例如,对于土地的承包者、投资经营者或治理者等等,先明确一个有限的土地私有权属期,如70年-100年,以法律加以明确保护;在有效期限内,土地所有权人拥有对土地地面权的完全产权,并明确其他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再配套一些政策。对于已经沙化的土地,改革力度可以更大一些。以便为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积累一些经验。
当然,这只是一种想法,土地沙漠化治理需要有一个系统解决的方案。但至少土地产权改革是一个核心的问题。这里的目的,只是提出这种局部试点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因此,我国政府将做如下几件困难的事情: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第二件事情,就是要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农民承包地的财产权。第三件事情,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第四件事情,按照新的标准全面推进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第五件事情,我们已经将教育经费占GDP的4%列入预算,我们一定要通过努力实现这个目标,并使经费合理使用。总之,我们一定要做,并且努力做好,而不留给后人。
最后,——这就是我和我的那些同行大相径庭的地方,——我不相信为了达到平等,就有必要把什么事情都颠倒过来。据我看来,主张只有来一次彻底的毁灭才能导致改革这一意见,乃是构造一个三段论法,是在未知的领域中寻找真理。我是赞成概括、归纳和进步的。我认为一般的剥夺所有权是不可能的:从那一点着手,普遍联合的问题在我看来似乎是难以解释的。所有权是像希腊神话中大力士赫克里斯所杀死的那条龙似的;要摧毁它,必须抓住它的尾巴而不是抓住它的头,——那就是说,要抓住利润和利息。
我就此打住了。我所说的话足以使任何能够阅读和了解的人感到满意。政府能够用来挫败阴谋和解散党派的最可靠的办法就是占有科学,在一个已经可以觉察得出的距离上给全国人士指出那正在升起的平等旗帜;对那些讲坛上的和报纸上的政客(他们的无益的争论已经使我们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说,“你们虽然对于废除所有权盲无所知,却在向前猛冲;但政府是睁着眼睛前进的。你们用横蛮无理的和不诚实的争论来促进未来;但政府是知道这个未来的,它用一种巧妙的和和平的转变把你们引导到那里去。在作为各文明国家的指导者和模范的法国重新获得它的地位和合法势力以前,目前的这一代人还不会雕零哩。”
但是,唉!那个政府本身——应该由谁去开导它呢?对于平等的学说,甚至最豁达的人都是不敢承认它的可怕的但明确的公式的,那么,谁能诱导政府来接受这个学说呢?……当我想到,有三个人——是的,这三个人以教导和解释为己任——就足以使舆论活跃起来,就足以改变信仰和确定命运的时候,我感到浑身发抖。那三个人是否能找到呢?……
我们能否抱有希望呢?对于那些统治着我们的人,我们应该有怎样的想法?在无产者所活动的伤心世界里,在对当权者的意向毫无所知的地方,我们可以说绝望的情绪占着优势。但是您,先生,——由于职务上的关系您是属于官方世界的;人民认为您是他们最高尚的朋友而把所有权看作他们最狡黠的敌人——对于我们的那些议会议员、大臣和我们的国王,您将说些什么呢?您相信当局对我们是友善的么?那就让政府来表明它的立场吧;如果它表示相信平等,我就无话可说了。不然的话,我将继续作战;对方表现得愈加固执和愈加怀有恶意,我一定要愈加再接再厉地提高我的毅力和胆量。以前我曾经说过,我现在再重复声明,——我没有对着短剑和骷髅,在墓窟的恐怖环境中在血肉模糊的人们面前发誓;但是我曾对着我的良心宣誓,我一定要追击所有权,既不让它得到安宁,也不让它得到休息,直到我看见它到处受到诅咒为止。关于所有权,我已经发表的话还不到我要说的一半,并且最精采的部分也还没有发表出来。如果有谁不是用退却而是用其他方法战斗的话,那就让所有权的随从武士准备每天经受一次新的示威和控诉吧;让他们不是披挂着诡辩而是武装着理智和知识走进决斗场中来吧,因为最后总会得出公平的判断的。
“我们必须享有自由,才能明白事理。单有自由就够了;但必须是那种对一切公共事务能运用理智的自由。
“可是我们还从各方面听到各种各样的、各级的当权者在叫喊:‘不要讲道理!’”
“如果要求有区别的话,这里就是:——理智用之于公,永远应该是自由的,但用之于私则永远应当加以严格的限制。”所谓用之于公,我是指用在科学和文学方面而言;所谓用之于私,就是指那种可能被民政官员或国家公务员利用的理智而说的。既然政府机器必须使之运转,以保障统一和达到我们的目的,我们就不应进行推理;我们必须服从。但是,根据这一观点而必须消极服从的同一个人,有权以公民和学者的资格发言。他可以诉诸公众,把他对于四周或他上面的等级中所发生的事件的看法向公众提出,但要注意避免那种应该受到惩罚的冒犯行为。
“所以,你愿意怎样推理就怎样推理吧;但是必须服从。”(康德:《略论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狄索的译文。)
那位伟大哲学家的这些话概括地给我说明了我的义务。我曾把标题为《什么是所有权?》的这本著作的再版工作拖延下来,以便把辩论提高到哲学的高度,而可笑的吵闹已经把它从这个高度拉下来了;同时也希望通过一种对问题的新的提法,我可以打消善良公民们的疑惧。现在我重新开始把我的理智用之于公,并使真理得到充分的发挥。关于所有权的第一篇论文的第二版将在这封信发表之后立即付印。在另外发表任何东西以前,我将等待我的评论家的批评以及人民和平等的朋友们的合作。
到现在为止,我的言论是以我自己的名义和在我个人负责的情况下发表的。这是我应尽的义务。我曾力求促使人们去注意古人所不能发见的原理,因为古人对于揭露这些原理的科学——政治经济学——是毫无所知的。所以我已经就事实作了证明;总之,我已经做了一个证人。现在我的任务改变了。我还得推断那些已经宣布的事实的实际后果。检察官的职位是我今后宜于担当的唯一职位,我将以人民的名义来总结这个案件。
独立的最高法院现在或许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革,但这种“形式”的改造却为进一步的改革打下基础。
10月1日,英国执行最高法院职能的12名上院司法议员将喜迁新居,搬入威斯敏斯特教堂旁边新修缮的大楼里办公。作为英国宪政改革的最新进展,这标志着该国终于拥有了完全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最高法院。
英国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发源地。但从1876年起,英国最高法院的职能却一直由上议院来行使,由于上议院是立法体系组成部分,这就在形式上造成了一种立法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局面。
此后100多年间,英国依靠制度和惯例来确保最高法院职能的司法独立地位。首先,上院通过“自我约束”来区分其承担的立法与司法双重职责。从理论上说,上院议员都有权参与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议员也有权参加立法过程。但实际上,这两部分议员的分工却非常明确,司法议员不参与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其次,这种状况其实并不是完全来自上院议员的“自觉”。在英国高度推崇分权制衡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很少有上院议员敢越雷池一步。第三,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上院司法议员一经任命即终身任职,不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从而在制度上进一步保证了独立性。
但是,这种颇具英国特色的最高法院制度还是不断受到批评,也受到来自欧盟的压力,“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任何可能破坏法庭独立或中立的因素都不能容忍。因此,布莱尔政府时期开始对英国宪政进行改革,积极推动其“现代化”,其中就包括设置独立的最高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最高法院独立之后,在法官人数、现有人选、资格限制与司法管辖权等方面均保持不变,这基本可以被理解为是一次办公地点的搬迁。英国最高法院依然没有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下院议案的权限,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解释成文宪法的职能。英国依然维持着“议会至上”的政治体制,法律及司法惯例仍由议会来确立、修正或废除。英国最高法院的设立鲜明地保持了英国式改革的特点,即在改革与延续间追求一种平衡,通过缓慢而有序的调整最终实现制度现代化。以此来看,英国独立的最高法院现在或许只是“形式上的改革”,但这种“形式的改造”却为进一步改革打下基础。
2007年7月,布朗发表了名为《英国的统治》的“绿皮书”,探讨了进一步限制首相权力和创立成文宪法的可能性。按照英国的改革方式,这些举措或许还需很长时间才能付诸实施。但是,推动英国宪政现代化的方向却是一以贯之的。也许,英国式改革的这种特性,对他国改革者都能有启发作用。
19世纪时,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英国传统的土地法律制度日益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土地法使之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成为重要的时代主题。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改革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国传统的土地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改革在某种程度上也触及了传统土地法律制度中的一些不合理因素,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了社会法律制度建设的方向,为20世纪初系统改革财产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英国政府2000年04月26日宣布,计划在未来两年内向津巴布韦提供3600万英镑(约合5700万美元)的资金,以帮助津巴布韦进行土地改革。
外交大臣库克表示,英国政府已准备向津巴布韦总统穆加贝提供这笔资金以帮助解决土地问题。但他同时强调,津巴布韦必须采取措施制止黑人袭击白人农场主和乱占农场的现象,并进行公平的土地改革,否则英国不可能提供这笔援助。
库克是在一个津巴布韦代表团即将访问伦敦前夕作出上述表示的。这个代表团定于27日抵达伦敦,与英国政府讨论如何在津巴布韦进行土地改革。
津巴布韦土地问题是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一个历史问题。目前,津巴布韦4500户白人农场主控制着全国70%的良田。前不久,津巴布韦政府决定实施第二阶段土地安置计划,准备向白人农场主无偿征用500万公顷土地,分配给大约12万户无田家庭。但此举遭到白人农场主的抵制,由此引发黑人冲入农场驱逐农场主并强占农场事件,流血事件也时有发生。对此,英国已多次表示强烈关注。
迄今为止,历史人物中最有名的年轻女性应该就是法国的Jeanned'Arc(1412-1431)了。中文译作贞德或冉·达克。其短暂的一生可谓轰轰烈烈。
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后期,法军一败涂地,英国侵占了法国的半壁江山。南方门户奥尔良也危在旦夕。在举国上下绝望之时,十七岁的农家姑娘贞德挺身而出,声……